(2013)杭拱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周雪萍、徐晓玲等与陈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雪萍;徐晓玲;马政良;吴艳艳;吴笑菡;韦中总;胡永明;丁伟民;陈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周雪萍。原告徐晓玲。原告马政良。原告吴艳艳。原告吴笑菡。原告韦中总。原告胡永明。原告丁伟民。委托代理人夏明澜。被告陈晔。委托代理人蒋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萍、徐晓玲、马政良、吴艳艳、吴笑菡、韦中总、胡永明、丁伟民与被告陈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八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晔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雪萍、徐晓玲、马政良、吴艳艳、吴笑菡、韦中总、胡永明、丁伟民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晔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萍、徐晓玲、马政良、吴艳艳、吴笑菡、韦中总、胡永明、丁伟民撤回对被告陈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雪萍、徐晓玲、马政良、吴艳艳、吴笑菡、韦中总、胡永明、丁伟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