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睢民初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慧敏诉被告王传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慧敏,王传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睢民初字第1082—1号原告韩慧敏,女,1963年7月1日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水口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花,女,1953年12月3日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建设四路***号。原告韩慧敏诉被告王传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志勇审 判 员 王凤伟人民陪审员 闫寒梅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