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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睢民初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慧敏诉被告王传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慧敏,王传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睢民初字第1082—1号原告韩慧敏,女,1963年7月1日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水口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花,女,1953年12月3日生,回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建设四路***号。原告韩慧敏诉被告王传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志勇审 判 员  王凤伟人民陪审员  闫寒梅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