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东占与胡花矗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占,胡花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31号申请人周东占,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官厂乡张守仁庄后岗村。被执行人胡花矗,男,约30多岁,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蒋庄乡乔连山庄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东占与被执行人胡花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东占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就本案债权1527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82元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