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563号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龙富园4-1-301号。法定代表人何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光荣,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宋二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