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碧淑黛芙(中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碧淑黛芙(中国)有限公司,浙XX易德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碧淑黛芙(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者。被执行人浙XX易德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2)湖长民初字第00875号,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XX易德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XX易德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XX易德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申请人厂内有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浙XX易德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申请人厂内的7台机器设备。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4月。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义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