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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劳慧娟、周月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劳慧娟,周月兴,XXX,吴爱新,王文平,赵雅芳,尹伟荣,姜雅莉,堵冬娟,吴国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8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讼代表人:龚国强。委托代理人:罗飞。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淑芳。被告:劳慧娟。被告:周月兴。被告:XXX。被告:吴爱新。被告:王文平。被告:赵雅芳。被告:尹伟荣。被告:姜雅莉。被告:堵冬娟。被告:吴国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劳慧娟、周月兴、XXX、吴爱新、王文平、赵雅芳、尹伟荣、姜雅莉、堵冬娟、吴国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滢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