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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经彭树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彭树,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经彭树,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小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经彭树诉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经彭树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经彭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经彭树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