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余泗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泗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程晓丽。被告:诸某。本院审理原告赵利丽与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丽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利丽负担。审 判 长 韩利荣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人民陪审员 谢伟钢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