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怡德罚金执行裁定书15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52号被执行人陈怡德,男,××年××月××日生,台湾省居民,汉族。陈怡德罚金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9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并无判处罚金的判决内容。移送执行材料中显示陈怡德同意将其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转为某厂(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电子厂)的罚金,而判处该厂罚金的案件为其他刑事案件。本院认为,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并无判处罚金的判决内容,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深中法执字第1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