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红亮与桂林市安发人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红亮,桂林市安发人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武红亮。被执行人桂林市安发人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武红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桂市民终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15524元,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安发人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桂市民终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