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韩龙与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韩龙,王胡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王韩龙。委托代理人:张勇龙,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胡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韩龙与被执行人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胡哲名下车库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97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