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长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来,王金成,孟凡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来,农民。被执行人王金成,农民。被执行人孟凡菊,农民。申请执行人高长来与被执行人王金成、孟凡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1)遵民重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9182元,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7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重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福���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