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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莹与娄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莹,娄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唐莹。被执行人:娄晓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莹与被执行人娄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