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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9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95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上列当事人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1)邹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在你行6228451310024699314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 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