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75号原告:戴某甲,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戴某乙,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甲与被告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