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0年5月1日,藏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藏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玉宏审判员 赵顺祥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