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0年5月1日,藏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藏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玉宏审判员  赵顺祥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