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秀春诉周海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财产折价款10,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郊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