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某某公安局干警。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西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7.8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6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