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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世纪稳特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三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4号原告深圳世纪稳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1319。被告珠海市三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金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世纪稳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三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世纪稳特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世纪稳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