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勇刚与周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刚,周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赵勇刚,男,生于1976年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周梅,女,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