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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勇刚与周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刚,周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赵勇刚,男,生于1976年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周梅,女,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微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