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诸葛全军与王桂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全军,王桂峰,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诸葛全军。被告:王桂峰。被告: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全军与被告王桂峰、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2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全军撤回对被告王桂峰、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娣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