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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汤某杰与董某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杰,董某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汤某杰,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四川省渠县人.被告董某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汤某杰诉被告董某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杰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和缴纳了诉讼费,并留下联系电话。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经无数次与原告汤某杰电话联系,原告汤某杰均处于停机状态,且原告汤某杰也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杰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汤某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治中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