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美芬与陈修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芬,陈修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周美芬。被告:陈修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芬诉被告陈修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周美芬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