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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美芬与陈修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芬,陈修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周美芬。被告:陈修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芬诉被告陈修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周美芬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