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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国浩与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浩,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29号原告张国浩。委托代理人戴建庭。被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原告张国浩诉被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国浩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国浩负担。审 判 长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