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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建胜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胜,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31���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锐。委托代理人王羽、沈琦。上诉人叶建胜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潮民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建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建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6元,减半收取6983元,由叶建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