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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谈登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登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谈登觉。委托代理人马晋桥,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23号。负责人薛继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昊。原告谈登觉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晋桥,被告委托代理人江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登觉诉称,原告系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9月7日,原告在东海县美麟湖畔住宅小区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胸椎、腰椎等多处骨折,至今仍在治疗中。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和两个九级伤残。2011年1月14日,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为参加工程施工人员在被告处投保了泰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80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泰康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连建质(2007)31号文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员一次多处受伤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登记标准赔偿,不实行累计。答辩人只承担按8级伤残标准给付保险金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谈登觉系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江苏省东海县美麟湖畔风景住宅小区一期工程。2011年9月7日,原告在东海县美麟湖畔住宅小区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东海县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11月28日,经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谈登觉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前缘因粉碎高度塌陷1/2以上,构成捌级伤残;胸3、4椎体骨折,胸3椎体脱位,行胸1、2、3、4、5、6段双钉棒系统内固定,构成玖级伤残;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玖级伤残。鉴定产生鉴定费用840元。2011年1月14日,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为参加工程施工人员在被告处投保了泰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保险(保险限额150000元)和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限额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保险单、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连建质(2007)31号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全面履行。原告伤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即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但鉴于原告伤情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本院酌定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3%。鉴定费用840元,为确定事故损失必要支出费用,被告应予赔付。被告泰康保险公司应当在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20340元(150000*13+840)。被告泰康保险公司自愿参照连建质(2007)31号文规定给付保险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超出保险限额,被告泰康保险公司应当在10000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扣除免赔额100元,被告泰康保险公司应当在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9900元。综上,被告泰康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原告谈登觉39900元(30000+99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谈登觉3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0元,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9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