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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8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俊芝与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芝,赵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87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芝。被执行人赵福智。王俊芝诉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根据王俊芝的申请,该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福智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后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福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王俊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续查封被执行人赵福智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福智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