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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铜川鑫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德信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铜川鑫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贬村。法定代表人:刘四义,经理。被告:老河口德信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汉口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鑫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德信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鑫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鑫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老河口德信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84元(原告已交纳),应减半收取3292元,其中对原告司法救济减交3000元,下余292元由原告铜川鑫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彦卉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