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曾某英与杨某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英,杨某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4号原告曾某英,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杨某良,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英诉被告杨某良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良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曾某英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