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美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熊美富,郭传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被告熊美富,男。被告郭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美富、郭传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美富、郭传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