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川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虎利贵与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利贵,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虎利贵,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广武街,身份证号码:5108221965********。被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虎利贵与被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虎利贵承担。审判员 :吴志林二0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廷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