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3日晚20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萧江镇长宁路与沧海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m1。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液检验报告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