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9号江南明珠27-C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642-9。法定代表人莫晓斌。被告张德福,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