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长洪与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长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洪。上诉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