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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双位与刘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位,刘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098号申请人王双位,男。被执行人刘煜,男。申请人王双位与被执行人刘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煜支付申请人王双位案款16828.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煜自觉履行了该案执行义务,申请人王双位已案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彬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