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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陈进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申请执行人陈进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进塘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台椒卫医罚(2012)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90000元,该决定于2012年6月12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台椒卫医罚(2012)0035号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九万元及加收滞纳金九万元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代理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