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红梅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田红梅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松刑初字第0020号公诉机关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燕XX,宿松县破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被告人田红梅,农民。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2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红梅犯放火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元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红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红梅与黄某甲在非法同居期间,经常吵架,为此,被告人田红梅怀恨在心,决定报复黄某甲。2012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田红梅趁黄某甲外出家中无人之机,来到位于河塌乡黄坂村何坂组的黄某甲家,用砖头将黄某甲家东侧的厨房门锁砸开,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灶搬出将正屋大门锁烧坏后进入黄某甲家卧室,并将带来的白酒倒在床上的衣服上面,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了现场,致使黄某甲家三间瓦屋及屋内物品被烧毁。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275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红梅故意放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依据上述指控事实,要求被告人田红梅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9452元,并当庭提交了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告人田红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为原告人的损失应以价格鉴定结论为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红梅与黄某甲在非法同居期间,经常吵架,为此,被告人田红梅怀恨在心,决定报复黄某甲。2012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田红梅趁黄某甲外出家中无人之机,来到位于河塌乡黄坂村何坂组的黄某甲家,用砖头将黄某甲家东侧的厨房门锁砸开,将厨房内的液化气灶搬出将正屋大门锁烧坏后进入黄某甲家卧室,并将带来的白酒倒在床上的衣服上面,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了现场,致使黄某甲家三间瓦屋及屋内物品被烧毁。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275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红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甲的陈述,证人黄某乙、马某、李某、贺某、汪某、黄某丙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抓获经过,宿松县公安局的处警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周边距离示意图,讯问田红梅同步录音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指纹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代理人提交了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一份,损失清单及预估价值,部分物品购买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红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红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田红梅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红梅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甲被损房屋及物品的实际损失为27594元,被告人对该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上述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红梅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田红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经济损失2759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的保审 判 员 张小敏审 判 员 吴国才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石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