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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邢峰与周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峰,周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邢峰,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周启贵,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启贵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