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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汉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2号原告珠海市汉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叶汉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汉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汉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汉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421元,由原告珠海市汉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