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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申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申字第1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伯方。委托代理人:蒋杭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龙。委托代理人:杨怀仁。申请再审人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梁 立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