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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裁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玉福与张志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福,张志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裁字第246号原告魏玉福,男,195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广,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福与被告张志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福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魏玉福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