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裁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玉福与张志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福,张志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裁字第246号原告魏玉福,男,195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广,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福与被告张志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福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魏玉福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