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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执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执提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甲友,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提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甲友。申请执行人阳甲友。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飞。被执行人雷勇飞。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0)雁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甲友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勇飞承包欠款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协调和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山区人民法院(2009)象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雁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曾宪戊代理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三年二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