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行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廖志兰、郭夕贵与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阜行初字第0010号原告廖志兰,市民。原告郭夕贵,市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超,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第三人王庆石,市民。委托代理人邱德华,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艳,市民,系第三人王庆石妻子。第三人唐艳。原告廖志兰、郭夕贵诉被告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王庆石、唐艳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另���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申请先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兰、郭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志兰、郭夕贵负担。审判长 阎萍审判员 周衡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