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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叶昌存与张申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45号申请人叶昌存,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申香,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叶昌存与张申香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叶昌存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1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