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慧与贾荷风、刘新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贾荷风,刘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65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贾荷风,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新福,男,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荷风、刘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荷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荷风于2013年1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贾荷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荷风所有的位于安阳市胜利路市场营住楼3单元2层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