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