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德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广德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鑫。委托代理人张会佳、沈杰。被告广德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1元,减半收取1315.5元,由原告浙江汇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郭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