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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恼工业区18号。法定代表人崔培军,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00号26楼。法定代表人童继生,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金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华山路800弄16号B座4楼。法定代表人张林发,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二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金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85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凤杰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