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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朝辉与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辉,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杨朝辉。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本院于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原告杨朝辉与被告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