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俞长江与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袁建邦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长江,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袁建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俞长江。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五墩北路第一别墅花园小区6085。法定代表人:许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龙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袁建邦。本院受理原告俞长江与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袁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大道且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故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第3条载明:“……同时借款人、担保人均同意选择由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和袁建邦分别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盖章、签名,且两被告亦未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张南芾代理审判员 干盛盛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婉波 微信公众号“”